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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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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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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
業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
核
發之同意函,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依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檢核格式辦理,審查項目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文件之齊備性。 二、是否符合
法令
或
地方自治
法規。 三、是否涉及相關環境敏感地區禁止或限制開發規定。
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審查通過者,應發給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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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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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電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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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輸配電業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售電業 §1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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