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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要保機關,為下列依法進用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行政法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 三、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公私立學校。 五、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 六、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
  2. 本保險之投保人數、預算編列及保費支應,由前項要保機關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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