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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如下: 一、國軍一般團體意外保險: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 (一)執行空中勤務及空勤吊掛作人員。 (二)執行彈藥產製、彈藥技術、未爆彈、廢彈處理與水中爆破、拆裝勤務現場督導及作業人員。 (三)執行潛艦勤務、訓練相關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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