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保險所需保險費,由要保機關負責所屬投保人數統計及編列預算,經由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招標、訂約後,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及各要保機關依保險契約規定,每季辦理繳費作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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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所需保險費,由要保機關負責所屬投保人數統計及編列預算,經由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招標、訂約後,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及各要保機關依保險契約規定,每季辦理繳費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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