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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或失能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自殺或本身故意之犯罪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恐怖攻擊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三、因原子或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熱、輻射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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