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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機關應檢附國軍醫院或衛生福利部可設立之地區級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或因公負傷證明書,函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審核認定死亡或失能原因、失能程度及等級。
  2.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依前項規定認定後,應將前項資料及認定結果函送保險人,由保險人依所載原因、程度及等級發給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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