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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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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機關應檢附國軍醫院或衛生福利部
核
可設立之地區級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國防部傷亡(失蹤)通報令或因公負傷證明書,函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審核認定死亡或失能原因、失能程度及等級。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依前項規定認定後,應將前項資料及認定結果函送保險人,由保險人依
所載
原因、程度及等級發給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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