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之保險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 一、因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失能。 二、因執行公務期間或操課、演訓、救災、救難任務所致中暑、休克、猝死、心臟衰竭、蟲蛇咬傷、昏倒、中風及破傷風之原因,致死亡或失能。 三、因執行空中勤務及空勤吊掛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失能。 四、因執行彈藥產製、彈藥技術、未爆彈、廢彈處理與水中爆破、拆裝勤務現場督導及作業遭受爆炸或爆炸引起火災之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失能。 五、因執行潛艦勤務、訓練相關作業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失能。
- 前項第三款所定任務期間,以人員上機、執行空中勤務及空勤吊掛任務至人員離機為止。
-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任務期間,以人員上艦、執行潛艦任務至人員離艦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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