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植物診療機構應具下列防範機構內植物有害生物逃逸、蔓延及防治之措施: 一、植物感染性廢棄物移出前,應經滅菌消毒。 二、對外門窗應常閉,或設有紗門、落地門簾或紗窗。 三、操作區應於每次診療或檢驗操作前後經當清潔或消毒。 四、栽培罹染有害生物植物者,應與其他植物間具適當間距或隔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