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申請使用範圍跨數個國土功能分區,其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屬跨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但屬休閒農業設施者,使用面積為十公頃以上;屬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屬國防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二、屬跨海洋資源地區與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面積及附表四規定之使用長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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