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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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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向
主管機關
提出二個以上應經同意使用之案件,其申請使用範圍毗鄰,且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認屬同一興辦事
業
計畫性質者,其累計使用面積或長度達前二條所定規模者,應申請使用許可。
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申請使用項目屬線狀設施者,其使用面積免計入一定規模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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