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二個以上應經同意使用之案件,其申請使用範圍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計畫性質者,其累計使用面積或長度達前二條所定規模者,應申請使用許可。
  2. 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申請使用項目屬線狀設施者,其使用面積免計入一定規模之認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