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電路及配線依下列規定,或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相關法規所定之耐燃保護規定辦理: 一、電源導線: (一)消防幫浦專用電源由用戶總開關供電者,其進屋線及由建築物外現場發電設備供電之導線,應敷設於建築物外側,並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裝設。 (二)消防幫浦位於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最後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之電源導線,或直接連接至現場備用發電機之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線僅供電給與消防幫浦系統直接相關之負載。 2.導線路徑與其他配線保持完全獨立。 3.導線有防止火災、結構破壞或運轉事故引起潛在損害之保護。 4.導線以下列任一方式裝設穿過建築物。但源自電氣機房至消防幫浦機房之電源導線保護系統,得免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 (1)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 (2)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組件保護,且專用於消防幫浦電路。 (3)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電氣電路保護系統。 二、導線之線徑: (一)供電給消防幫浦電動機、持壓幫浦及消防幫浦附屬設備之導線,其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消防幫浦電動機及持壓幫浦電動機滿載電流合計一‧二五倍,加上消防幫浦附屬設備電流。 (二)僅供電給消防幫浦電動機之導線最小安培容量應符合第二百十四條規定,電壓降應符合第八百四十四條規定。 三、過載保護: (一)電源電路不得裝設過載之自動保護。 (二)除依前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裝設變壓器一次側保護器外,分路及幹線之導線應僅能有短路保護。 (三)若以分接電路供電給消防幫浦時,其配線應視為進屋線。 (四)蓄電池與引擎間之導線,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隔離設備。 (五)現場備用發電機額定連續電流大於消防幫浦電動機滿載電流二‧二五倍者,現場發電機與消防幫浦切換開關控制器組合裝置間,或與分開裝設之切換開關間之導線,應符合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其保護裝置應符合消防幫浦切換開關控制器組合裝置或分開配裝之切換開關之短路電流額定。 四、自控制器至消防幫浦電動機間之所有導線,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可撓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五、消防幫浦之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不得供電給消防幫浦以外之任何負載。 六、自引擎控制器及蓄電池引接之所有配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且應依其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七、消防幫浦不得有設備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八、電氣電路保護系統: (一)接線盒應裝設於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前,距離界定防火區劃之防火牆或樓地板至少三百毫米。 (二)接線盒與消防幫浦控制器間之管槽,應依本規則規定及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在接線盒末端應加以密封。 九、接至或引自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配線經過接線盒裝設者: (一)接線盒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接線盒之裝設不得破壞消防幫浦控制器封閉箱體之防護等級。 (三)接線盒之裝設不得破壞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完整性,且不得影響控制器之短路電流額定。 (四)裝設於消防幫浦機房者,應採用防滴型封閉箱體。該箱體應符合消防幫浦控制器封閉箱體之防護等級。 (五)應採用適用之端子、配線端子台、電線連接器及接續組件。 (六)消防幫浦之控制器或電源切換開關不得經由接線盒供電給持壓消防幫浦及其他設備。 十、管槽終端接於消防幫浦控制器者,應採用適用之導線管接頭。導線管接頭之防護等級應至少等於該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防護等級。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安裝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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