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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諮詢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任諮詢委員之情事者,由本部解聘並依前條規定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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