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元節:農曆七月十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重陽節:農曆九月九日。 (八)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九)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四、農民節:定於立春日。 五、婦女節:三月八日。 六、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七、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八、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九、兒童節:四月四日。 十、佛陀誕辰日:農曆四月八日。 十一、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二、國際護理師節:五月十二日。 十三、母親節:五月第二個星期日。 十四、環境日:六月五日。 十五、國家海洋日:六月八日。 十六、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七、漁民節:七月一日。 十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九、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星期日。 二十、軍人節:九月三日。 二十一、國民體育日:九月九日。 二十二、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二十三、海巡節:十一月八日。 二十四、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二十五、身心障礙者日:十二月三日。 二十六、人權日:十二月十日。 二十七、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二十八、其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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