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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為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定農民委託查詢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之查詢權限。 二、建立內部控制及制度,遇有缺失時,應立即檢討改善。
  2. 主管機關同意農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之查詢權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保存農會查詢之電磁紀錄日誌。 二、對農會辦理之查詢業務,定期實施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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