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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氣候變遷風險評估:指對氣候變遷風險進行量化或質化之科學評估,並考量危害度、暴露度及脆弱度等風險要素之關聯影響。 二、衝擊:指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及氣候變遷趨勢對於自然、人類系統之影響,即氣候危害及暴露對象交互作用後所衍生之後果。 三、危害度:指自然或人為導致之氣候危害事件嚴重度或變化趨勢,其可能加劇暴露對象之不利影響。 四、暴露度:指實際或可能受衝擊之暴露對象存在之規模或程度。 五、脆弱度:指暴露對象易受負面影響之程度,包括敏感程度、易致受損程度及缺乏應對、調之能力。 六、調適應用情境:指為有助各級政府執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設定一致之氣候情境,就各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進行衝擊模擬、風險評估及調適規劃。 七、調適差距:指評估暴露對象於現況與未來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結果之落差。 八、高風險地區:指高暴露度、高脆弱度及易受氣候危害影響之地理空間範圍。 九、調適選項:指可應用於降低調適差距且具氣候調適之策略、措施及行動。 十、調適障礙:指阻礙調適行動規劃、實施或降低其成效之因素,可能涉及物理、生態、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制度、治理或資訊等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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