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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執行前條第一款之界定範疇,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確認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對應之務範疇及權責機關。 二、評估前款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之氣候危害類型、可能受影響之時間、空間尺度及範圍。 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共同界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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