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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執行第四條第三款之評估未來氣候變遷風險,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使用當期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並參採最新國內外科學研究機構及政府單位對於氣候變遷科學資訊與知識相關報告及建議,以調應用情境評估氣候變遷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及所對應務範疇之未來衝擊或風險。 二、依前條第二款之評估結果及前條第三款之評估方法,進行未來氣候變遷風險評估,辨識調適差距或指認高風險地區。 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共同檢視調適差距或指認高風險地區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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