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軍事營區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從事行為之目的及範圍,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於軍事營區外對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且有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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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軍事營區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從事行為之目的及範圍,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於軍事營區外對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且有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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