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軍事營區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從事行為之目的及範圍,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於軍事營區外對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且有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虞者,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