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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入軍事營區者,應填具申請書,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但軍事機關准之營區開放,不在此限。
  2. 申請攜帶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物品,進入軍事營區者,應於前項申請書載明攜帶之物品名稱。
  3. 前二項申請,軍事機關得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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