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軍事機關許可為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得令立即停止其行為或離開軍事營區: 一、有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或範圍不符之工作或活動。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影響軍事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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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軍事機關許可為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得令立即停止其行為或離開軍事營區: 一、有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或範圍不符之工作或活動。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影響軍事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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