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依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全部或一部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證明文件未備齊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二、申請書、證明文件內容不實。 三、申請人未通過身分查驗。 四、行為目的不符合前條規定。 五、違反軍事機關資通安全、後勤、新聞採訪或管理規定。 六、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涉及軍事營區禁止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之範圍。 七、有事實足認為有影響軍事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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