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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得向軍事機關申請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 一、從事公務、參訪、採訪、懇親或會客。 二、執行設施、機具、場所之施工、維護或場勘作。 三、其他合於國防或任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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