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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兼任權保委員應就具下列資格人員遴選之: 一、法律學者、專家。 二、具有軍人權益事件審議經驗之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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