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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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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機構無本法
第二十二條
所定不得發給開
業
執照之情形者,始得申請開業登記。
前項開業登記之申請人如下: 一、
自然人
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負責植物診療師。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
法人
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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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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