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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植物診療機構無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不得發給開執照之情形者,始得申請開業登記。
  2. 前項開業登記之申請人如下: 一、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負責植物診療師。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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