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處務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適應運動司,分四科辦事。 三、競技運動司,分八科辦事。 四、產業及科技司,分五科辦事。 五、國際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六、設施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 十、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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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適應運動司,分四科辦事。 三、競技運動司,分八科辦事。 四、產業及科技司,分五科辦事。 五、國際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六、設施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 十、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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