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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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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本資料庫下列事項: 一、配賦與管理使用者帳號及密碼權限事宜。 二、定期檢視帳號使用情形,無使用必要者之帳號應予取消;使用者異動時,應修改帳號權限。
本資料庫使用者,應參加刑事局指定之教育訓練合格,始可配賦開通本資料庫之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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