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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製劑安全監視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監視流程之規劃、運作及管理。 二、製劑安全性資訊來源及蒐集方式。 三、前款資訊之評估及分析。 四、製劑有安全疑慮之管控措施。 五、藥商內部安全監視人員之職責。 六、製劑安全監視教育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實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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