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撤銷、廢止援助或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所屬機關、法人、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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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撤銷、廢止援助或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所屬機關、法人、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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