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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第 4 條

  1. 本部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商家援助及生產設備汰換之補(援)助對象,應為地方政府列管之傳統市場及夜市攤(鋪)位使用人,或具有稅籍登記,且其稅籍登記之營項目符合附件之行業別之營利事業。
  2. 前項所定之商家援助,指對商家因受災致生財器具毀損之援助,每案援助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3. 第一項所定生產設備汰換補助,每案補助含稅購置金額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4. 第一項所定補(援)助之項目、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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