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項目,本部得推動以下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措施: 一、商家援助。 二、生產設備汰換補助。 三、產業設施復原補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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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項目,本部得推動以下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措施: 一、商家援助。 二、生產設備汰換補助。 三、產業設施復原補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