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援助或補助;已核定援助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各該援助或補助款項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申請內容執行。 三、未依第六條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援助或補助。 五、申請之營利事業解散或歇業。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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