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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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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及數位發展部為辦理發放現金
業
務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構)、
法人
或團體提供必要資料。
發放現金系統平台依前項規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
個人資料
,除依法規規定保存外,應於
第四條第二項
所定領取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刪除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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