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再生醫療製劑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應依製劑之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製造或輸入資訊: (一)國內製造者,各批號及其生產數量。 (二)國外輸入者,各批號及其輸入數量與報關日期。 (三)各批號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再生醫療製劑有效成分資訊: (一)組織、細胞追蹤編碼。 (二)有效成分之製造廠名稱、地址及國別。 三、再生醫療製劑流向資訊:各批號分別之供應對象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及各次之供應數量與交貨日期。
- 再生醫療製劑之製造,未涉及組織或細胞提供者,免為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資料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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