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資料,藥商應於再生醫療製劑之保存期限屆至後,保存至少三十年。
  2. 前條資料,醫療機構應自使用日起,保存至少十五年。但使用於未成年者,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十五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