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主管機關
得依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規定,為定期或不定期
稽
查。
前項稽查,得要求藥商、醫療機構提供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流向資料及其證明文件,並得為現場查
核
,藥商、醫療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稽查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代表參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