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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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