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核准執行再生技術,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 一、操作醫師資格之證明。 二、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所定細胞操作許可之證明。 三、依第五條規定取得組織、細胞之說明及證明。 四、再生技術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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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准執行再生技術,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 一、操作醫師資格之證明。 二、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所定細胞操作許可之證明。 三、依第五條規定取得組織、細胞之說明及證明。 四、再生技術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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