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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四款再生技術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再生技術項目。 三、應症。 四、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專任操作醫師。 五、再生技術執行方式。 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 七、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八、已自行或參與執行完成之人體試驗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文獻報告。 九、同意書範本。 十、執行細胞操作場所,及第五條第三款之細胞保存庫。 十一、執行細胞操作之管制資料。 十二、發生不良反應之救濟措施。
  2. 醫療機構申請執行附表一所定再生技術項目第一項至第六項,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附前項第八款人體試驗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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