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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施行後,醫療機構申請執行再生技術或使用指定再生製劑,應依本辦法為之。
  2.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准及登記施行之細胞治療技術,醫療機構得於核准施行期限內,依核准之計畫及該辦法執行,免依本辦法重新申請核准及登記。但尚未登記而申請登記,及申請核准展延與核准事項變更,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3. 本辦法施行前,醫療機構已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尚未核准者,得用申請時原辦法相關規定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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