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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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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依本法
第十五條
規定,告知並取得病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配偶、親屬或
關係人
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前項告知內容,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
適
當時機及方式,說明病人之病情、治療計畫、可替代之治療方式、處置、用藥、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費用、救濟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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