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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告知並取得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2. 前項告知內容,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當時機及方式,說明病人之病情、治療計畫、可替代之治療方式、處置、用藥、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費用、救濟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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