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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命令或同意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之全部或一部者,應通知該項准所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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