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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 2 條

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機關或學校,就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貢獻或成效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從事再生醫療相關臨床研究、改進或創新治療技術或醫療品質,提升再生醫療臨床應用及發展。 二、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推動國內再生醫療產業發展。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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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機關或學校,就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貢獻或成效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