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間、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獎勵事項。 二、具體貢獻或成效,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 自然人之獎勵,應由法人、團體、機構、機關或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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