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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與專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獎勵之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對再生醫療臨床應用及發展之貢獻度。 二、對整體再生醫療產業發展之影響。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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