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與專業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獎勵之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對再生醫療臨床應用及發展之貢獻度。 二、對整體再生醫療產業發展之影響。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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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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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