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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 7 條

  1. 1.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獎勵者限期返還獎狀、獎座或獎牌: 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 三、違背醫學或研究倫理,情節重大。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2. 2.前項情形,受獎勵者屆期不返還,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公告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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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性騷擾防治法法規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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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