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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獎勵者限期返還獎狀、獎座或獎牌: 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 三、違背醫學或研究倫理,情節重大。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2. 前項情形,受獎勵者屆期不返還,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公告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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