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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對細胞操作機構,得不經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查;細胞操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前項查核結果,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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