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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 3 條

  1. 1.申請細胞操作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附件二所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規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 2.前項文件、資料,有欠缺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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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費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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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細胞操作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附件二所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規費後,向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