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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申請細胞操作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附件二所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規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 前項文件、資料,有欠缺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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