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細胞操作許可之有效
期間
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申請及查
核
程序,
準用
第三條及第四條
規定。
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中央
主管機關
未於原許可有效期限前准駁者,除可歸責於細胞操作機構之事由外,原許可有效期限延長至准駁之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