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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 9 條

  1. 1.細胞操作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申請及查核程序,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2. 2.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許可有效期限前准駁者,除可歸責於細胞操作機構之事由外,原許可有效期限延長至准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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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細胞操作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