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 8 條

  1. 1.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或第四款記載事項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而變更者,細胞操作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附件二所列文件、資料,繳納規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文件、資料之補正,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2. 2.前條第四款之變更涉及實質遷移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3. 3.前條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變更,其變更申請及查核程序,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4. 4.前二項規定之變更,細胞操作機構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不得於原許可記載事項外執行細胞操作。
  5. 5.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變更許可,其有效期限同原許可期限。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或第四款記載事項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而變更者,細胞操作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