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三項之細胞操作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細胞操作機構名稱。 二、細胞操作機構地址。 三、細胞操作場所名稱。 四、細胞操作場所地址。 五、細胞操作區域。 六、細胞操作項目及作業內容。 七、有效期限。 八、許可編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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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三項之細胞操作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細胞操作機構名稱。 二、細胞操作機構地址。 三、細胞操作場所名稱。 四、細胞操作場所地址。 五、細胞操作區域。 六、細胞操作項目及作業內容。 七、有效期限。 八、許可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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